地點: 我家屋苑內的班馬線
事件: 危險駕駛, 斑馬線前不停車
車牌: RW7937
那司機斑馬線前不減速, 我橫過斑馬線的時候, 全速向我撞來。我要快步走才不致給他撞到。所以我留在原地等他出來,把車牌拍下來檢控他。
我報了警,警察登記了我的身份證和居住地點電話號碼。不過是浪費時間,警察對這些交通事件冇興趣,不關他們的事,說會由交通部處理。
落差 : 我要求他們通知交通部追緝那個無良司機。他們說有一定程序,由交通部聯絡我。
這種情況如發生在紐西蘭,那個司機被人影相舉報後,不過30分鐘一定被逮捕, 隨時踎幾年。
說真,香港多年來的嚴重交通事故,即使死傷幾十人,平均每一條人命不需要服刑一年
(參看2021年11月18日的網誌)。撞死人,推理不需要服刑多過一年。在香港, 拎錯支旗, 唱錯首歌, 隨時踎幾年,懲罰罔顧路人安危的司機,撞死人與否,不是國策之重者,別論。
這也可以解釋為何我1:43 pm 致電天水圍警署告知他們事件, 多番催促他們還是姍姍來遲(最後通話是2:04 pm)。 給予那司機從容離去,沒有當場逮捕。我在 2:02 pm 那司機離開屋苑時拍下他的車牌。到 2:10pm 後警車五人組才姍姍來遲。從天水圍南至北最慢的交通工具輕鐵也不過是需要十分鐘。 警方私家車五人組需要近30分鐘才到。 事情輕重,可見一斑。